温州市遵义商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
为保证温州市遵义商会正常业务活动开展,加强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,更好地为会员服务,收缴会员会费是商会经费来源的主要组成部分,是保障商会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条件,根据国家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3〕95号)和《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6〕123号)的规定,结合本会《章程》规定和实际情况,根据商会《章程》及相关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会费收取标准
会员单位:800元/年;
理事/监事单位:2000元/年;
副会长/监事长单位:10000元/年;
会长单位:60000元/年
商会专职人员不缴纳会费,捐赠的会员单位及理事以上单位超过本年度会费可免缴年度会费
第二条 会费每年第四季度内一次交清,欢迎会员单位自愿交纳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会费。
第三条 会员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,接催缴通知后60日内仍不缴纳,又不说明理由的,即按自动退会处理。
第四条 当会员按规定退会时,即停止缴纳会费,当年已交会费不予退还。
第五条 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、按照《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及工作人员工资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六条 收取会费,必须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。
第七条 会费由商会秘书处负责管理。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当公开透明,定期公示,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,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第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。当商会终止时,本办法同时自行终止。
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商会理事会。
第十条 本办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。